钜瑞资产旗下赋成交易违规遭警示 5产品净值均跌破1元
2020-05-22 08:11:2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安徽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安徽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成资产”)在管理“赋成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品份额净值达到合同约定的止损线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平仓操作。

  

  二、产品进入清算程序后,仍存在买入交易行为。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安徽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赋成资产成立于2013年12月16日,为安徽钜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瑞资产”)的全资子公司。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赋成资产旗下5月份有净值更新的基金共有5只,截至5月15日收盘,这5只基金的累计单位净值全部跌破1元,新湖赋成量化6号和赋成凯旋24号这2只基金累计亏损超过四成。从今年内的业绩表现来看,新湖赋成量化6号、赋成凯旋24号也均为亏损状态,年内跌幅分别为6.10%、13.19%。

  

  钜瑞资产旗下5月份有净值更新的基金仅有2只,其中,截至5月15日收盘,钜沣量化对冲一号今年内收益率为2.10%,累计单位净值为0.6810元;截至5月14日收盘,钜沣三号FOF今年内收益率为-0.14%,累计单位净值为0.6407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赋成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品份额净值达到合同约定的止损线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平仓操作。

  

  二、产品进入清算程序后,仍存在买入交易行为。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切实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落实监管要求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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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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