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吕梁银保监分局发布行政处罚,直指山西兴县农商银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处罚显示,山西兴县农商银行存在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规定,吕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该行罚款20万元人民币。
同时,受到处罚的还有山西兴县农商银行王平则、贾亚涛、胡凤瑞、秦贵平、李茂生、温永生6人,他们对山西兴县农商银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吕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贾亚涛、胡凤瑞、秦贵平、李茂生、温永生分别予以警告,对王平则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资料显示,山西兴县农商银行前身兴县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12月30日挂牌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山西兴县农商银行
农商行
金融监管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及文章配图版权问题均请联系本网,我们将核实后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