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虚假合同轻易过关 乌鲁木齐银行被骗后追诉
2020-04-15 09:02:41
文章来源
中国经营报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一则郑某勇等人与乌鲁木齐银行小西门支行信用卡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书。《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该案背后涉及一起骗取贷款案,波及超过50名借款农户。

  

  据记者获得材料显示,法院一审认定,在黄某组织下,多位农户使用虚假材料在乌鲁木齐银行办理雪莲福农卡,获得款项1916.35万元转入黄某账户,被黄某操纵,最终56位农户借款均出现逾期。乌鲁木齐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行已起诉10名借款农户及相关担保人并均胜诉,近期该行还准备起诉其他10名借款人;而黄某所涉刑事案件目前正在二审阶段,暂未有结果。

  

  近些年来,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农村金融有了较大幅度发展。但因中小银行风控管理相对较弱,农户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农村金融相对更易发生风险事件。

  

  审核通过

  

  目前乌鲁木齐银行已陆续对10名借款人提起诉讼,现在民事诉讼判决书已生效,均判决农户向乌鲁木齐银行方面偿还欠款本息,近期乌鲁木齐银行准备起诉其他10名借款人。

  

  作为服务“三农”的涉农银行卡产品,福农卡在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贷款难和支付不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国内诸多银行的推广。乌鲁木齐银行推出“雪莲”福农卡即是此类产品,而56名借款人办理的业务与此相关。

  

  记者获得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15年3月期间,黄某提供本人伪造的虚假哈新红公路以北12380亩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奎屯副食品基地荒地租赁开发经营合同书各一份,在乌鲁木齐银行办理了一张福农准贷记卡,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一年。黄某在其本人办卡的同时将该业务介绍给其他55名农户,并给农户提供了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用于办理准贷记卡。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19日,乌鲁木齐银行与黄某等人签署了《银行卡授信担保合同》,约定由黄某等5人、奎屯弘裕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弘裕合作社”)、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屯恒宇公司”)两家单位,对黄某等人的214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某还交纳了280万元的保证金。此后,乌鲁木齐银行通知黄某等人办理卡片激活及放款事宜,给包括黄某在内的56名农户发放贷款共计1916.35万元。

  

  借款2140万元,放款1916万元,两个数字为什么不一致?乌鲁木齐银行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其是足额放款,两个数字对不上应是农户预存了一年利息。

  

  该人士告诉记者,借款56人最终均逾期,目前,乌鲁木齐银行已陆续对10名借款人提起诉讼,现在民事诉讼判决书已生效,均判决农户向乌鲁木齐银行方面偿还欠款本息,近期,乌鲁木齐银行准备起诉其他10名借款人。

  

  上述相关人士还表示,已生效的判决均认定乌鲁木齐银行领用合同、付款申请书、银行卡授信担保合同合法,在此过程中,法院未发现乌鲁木齐银行有涉嫌犯罪及违规经营的情形。

  

  截至目前,乌鲁木齐银行收回了多少款项?乌鲁木齐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通过追索担保人财产,目前已收回近500万元,借款农户生效的判决还暂未执行,另外,乌鲁木齐银行将会对担保人采取进一步措施。

  

  一位自称办理了福农卡的农户杨某提供给记者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显示:“甲方愿意将550亩土地发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位置:开干齐乡三队以北,牧场以东。”其中,甲方为奎屯市开干齐乡人民政府,乙方为杨某。杨某告诉记者,这就是黄某提供的虚假资料。

  

  记者获得相关材料显示,奎屯市开干齐乡政府出具的《关于郑建勇等50份土地承包合同协助查询真伪性情况的说明》证实,该乡政府无法查询到以上50份土地承包合同,因此以上50份土地承包合同内容涉嫌伪造,且奎屯市开干齐乡政府公章及法人私章涉嫌伪造。

  

  那么,为什么多份虚假合同能够集中过审?对此,乌鲁木齐银行相关人士表示,该案所涉主合同是信用卡领用等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并不是乌鲁木齐银行和农户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该合同只是确定农户主体资格的文件,按照规定,乌鲁木齐银行已对此进行了相应形式审查义务。

  

  偿还他行欠款?

  

  法院一审最终认定,黄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乌鲁木齐通过福农卡发放给农户的贷款去哪了?据记者获得材料显示,法院认定,2015年3月27日至30日间,包括黄某在内的56名农户领取了准贷记卡,其间黄某告知农户需要先将卡中款项打入弘裕合作社账户下,后期再进行分配,农户信以为真遂签字同意款项转出,乌鲁木齐银行遂将黄韦等人准贷记卡中的共计1916.35万元打入黄韦所指定账户(盛玉账号)。

  

  盛玉是谁?天眼查显示,盛玉是奎屯恒宇公司大股东兼法人,而该公司二股东正是黄某。某知情者告诉记者,盛玉实际是一名会计,奎屯恒宇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黄某。记者拨通奎屯恒宇公司相关电话后表示希望与盛玉联系,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盛玉证言证实,盛玉是挂名法人。

  

  款项逾期后,2016年5月20日,黄某自行来西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一审认定,黄某在取得55名农户贷款后,事后陆续给农户返还贷款701.60万元,银行划扣贷款保证金280万元,其实际占有银行934.75万元未还做个人使用。

  

  记者注意到,乌鲁木齐检察院认定,黄某将9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银行欠款。乌鲁木齐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上述债权银行并未是乌鲁木齐银行。

  

  有知情者称黄某实际是归还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的欠款。记者与乌苏农村商业银行核实,对方告诉记者:“黄某确实于2015年6月15日以购农资为由向我行申请贷款650万元,并于2015年12月30日分别归还本金330万元、102.74万元,合计归还432.74万元,现还结欠本金217.25万元。从黄某在我行借款和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来看,无论是时间还是金额均与上述知情人士所述不相符。”

  

  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表示:“黄某信用卡诈骗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法院审理并判决,并未涉及我行人员,司法机关也从未与我行联系,因此我行贷款与黄某信用卡诈骗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乌鲁木齐银行为什么在贷后检查并未发现款项用途问题?该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福农卡规则指向是农业用途,为广大农民提供,但上述农户领用合约上没有约定用途。

  

  据记者获得材料显示,法院一审最终认定,黄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定,本案中涉及的福农准贷记卡,虽被乌鲁木齐银行定性为信用卡,但实际该卡功能之一是于办卡当日即存入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现金,办卡人可以于当日从该卡内提取现金,可视为银行向持卡人发放的贷款。

  

  乌鲁木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黄某一审在2017年12月就结束了,但至今二审结果还未出来。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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