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商洛监管分局连发4份行政处罚,直指陕西商南农商银行转嫁经营成本违规行为。
处罚信息显示,陕西商南农商银行存在转嫁经营成本、贷款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洛监管分局决定,对该行罚款30万元人民币。
同时,受到处罚的还有陕西商南农商银行张成健、赵伟舟、金勇3人。张成健对陕西商南农商银行转嫁经营成本、贷款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赵伟舟、金勇对陕西商南农商银行转嫁经营成本、贷款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商洛监管分局分别给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陕西商南农商银行是由原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而成的股份制企业,注册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0.8亿元。
以下是行政处罚原文:
陕西商南农商银行
农商行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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