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2020-04-20 13:18:13
文章来源
金融时报

  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充分肯定了中国反洗钱的国家风险评估体系、工作机制运行、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好的做法,认为中国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的基础,但也指出了反洗钱处罚、特定非监管、法人信息不透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其中对使用金融情报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罪问题,《报告》提出完善情报中心工作流程,加大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因此,笔者认为洗钱入罪作为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一项重要指标,必定促使洗钱入罪是近期乃至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研究破解洗钱入罪难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洗钱罪发展历程

  

  及审判情况

  

  我国《刑法》于1997年设定了“洗钱罪”,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最初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走私犯罪。2001年、2006年刑法修正案先后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四种上游犯罪。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的法律体系。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毒赃罪等明确认定。2009年9月,最高法院还对审理洗钱刑事案件进行了司法解释。经过十多年工作实践,司法部门判定洗钱罪案例较少,据统计,1997年到2009年的12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以洗钱罪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20余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历年反洗钱报告,2010年到2015年,全国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针对7种上游犯罪的罪名)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48件,每年平均判决案例不足10件。2018年全国法院依法一审审结洗钱案件4825件,生效判决11428人。其中,以“洗钱罪”结案47件,生效判决52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结案4742件,生效判决11287人;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结案36件,生效判决89人。洗钱罪的低定罪率和洗钱行为的多发性并存,降低了我国打击洗钱罪的力度。

  

  洗钱入罪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

  

  和存在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理论和实践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实践是理论的延伸,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洗钱入罪工作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我们暂定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是洗钱入罪的理论依据,实践既是反洗钱主管部门、侦查、司法部门对洗钱罪线索提供、侦查审判的过程。若要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就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剖析和研究。

  

  (一)《刑法》191条洗钱罪规定存在的理论缺陷。第一,洗钱罪上游犯罪限定范围过窄。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采取4种行为和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二条中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判定为洗钱罪。对于七种上游犯罪之外的诸如绑架、恐吓勒索、欺诈、逃税等犯罪行为洗钱行为不能判定洗钱罪。因此,在司法部门对于像逃税案件在客观上清洗行为已经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以洗钱罪论处,而只能以其本身犯罪行为相应的罪名进行定罪,上游犯罪行为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洗钱入罪率低。

  

  第二,洗钱罪主观要件过于严苛。洗钱罪的主观构成以“明知”为要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协助他人转移赃款,但其犯罪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洗钱罪,公诉人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实际的案件侦办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不便于取证,因此明知要件制约了洗钱罪的认定。

  

  第三,对“自洗钱”行为的排除。从刑法191条“协助”表述来分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将“自洗钱”行为作为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按照上游犯罪处理。根据国际发展趋势来看,自洗钱行为也判定为洗钱罪。FATF也认为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犯罪的规定,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反洗钱的实际效果。

  

  第四,反洗钱主管部门在洗钱入罪中法律地位缺失。反洗钱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即人民银行采取系列措施加强义务机构的监管,预防犯罪分子通过义务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打击洗钱活动主要是侦查、立案、审判机关的职责,人民银行仅限于情报机构的角色,在关键审判环节无相应的法律地位。

  

  (二)洗钱入罪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难点。洗钱入罪工作实践就是公检法部门对涉嫌洗钱线索的侦查、公诉审判过程,通常情况下公检法部门洗钱线索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反洗钱主管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资金监测发现可疑线索,人民银行将重点可疑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者金融机构直接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搜集证据,然后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案件,提起公诉,再由法院开庭审理,组织审判,确定罪名。二是公检法部门在审理上游犯罪过程中,自行发现涉嫌洗钱行为的。我们以金融机构报送线索流程剖析洗钱入罪实践中存在的难点。

  

  第一,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提供的可疑信息有效性差。据统计,每年全国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可疑报告总量较大,以2015年为例,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发现和接收可疑交易报告5893 份,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1540 份,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1494 起,而全国法院以“洗钱罪”审结案件仅9 起,生效判决15 人。诸多线索不能成案的原因一部分线索确实无犯罪现实,但也存在着因为调查取证难,数据追查跨行业跨机构,数据中断不能及时获取,公安部门侦破存在困境。金融机构提供的重点可疑交易一般以主体交易来分析可疑,对于主体交易对手穿透式分析不足,公安部门需要掌握资金最初来源和最终去向,对于提供线索的机构不能提供交易对手跨行业跨机构数据,需要向省级人民银行申请行政调查,而且调查手续繁琐,涉及跨省的账户,还需要总行协调,效率不高,有的调取了数据,但由于跨行业影响数据难于比对分析,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侦破。同时有的仅靠金融数据,还不能充分印证其可疑性,需要税务、水务、电力和通信等部门数据支持,但金融机构与反洗钱主管部门不能获取相关信息,可疑交易佐证质量不高。

  

  第二,对洗钱入罪工作认识不足。一是推动洗钱罪入罪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人民银行仍存在重监管轻资金监测调查的现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人力资源有限情况下,洗钱入罪工作投入不足,导致工作进展缓慢。二是公检法等部门认识不够,有公安部门将线索分发到派出所进行侦办的情况,由于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利用和认知度不高,专业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导致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降低。三是我国还没有丰富的洗钱罪案例可供借鉴,成功的经验也较少,反洗钱主管部门日常对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案例宣传和培训指导不够。

  

  第三,反洗钱情报共享难。洗钱入罪信息工作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公检法、税务、水务、电力和通信等部门未有有效的洗钱入罪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反洗钱主管部门不能有效获取在侦、在审案件是否有洗钱行为,公检法部门也不会通报反洗钱主管部门,由于事前未完全取证,或法条竞合原则最终导致洗钱罪流失。

  

  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洗钱入罪的认定。一是赋予反洗钱主管部门在洗钱入罪推动方面的法律地位,推动洗钱入罪工作。二是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建议我国将所有犯罪作为其上游犯罪,以打击范围日益扩大的洗钱犯罪。三是修改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降低取证难度。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重新界定洗钱罪“明知”的证明要求。四是建议对“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

  

  (二)提升侦查、司法机关洗钱入罪意识,提升办案水平。一是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宣传工作,提高洗钱罪办案意识,充分认识推动洗钱入罪的重要意义。二是探索建立打击洗钱犯罪专家人才库,通过在线学习、业务比武、专业测试、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选拔培养一批政治可靠、素质过硬的专家队伍,从而提升办案水平。三是实施案件评估审计制度和奖惩制度,对涉嫌洗钱行为的案件在反洗钱联席会议或公检法系统内进行评审,提高公检法洗钱入罪的积极主动性。

  

  (三)强化协作,充分发挥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一是反洗钱主管部门秉承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联合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水务、电力、通讯、金融机构等,形成快速查询、冻结工作机制和电子化信息传输机制,利用跨地区、跨行业协作查询,实现对洗钱罪的侦查和认定,全面提升涉案资金查询率。二是构建洗钱犯罪信息共享平台,供各机构学习借鉴、沟通交流、研判讨论,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全面推动洗钱入罪工作的顺利实施。三是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作用,宣讲我国反洗钱新形势、新趋势以及人总行对洗钱案件定罪政策,联合公检法部门举办培训活动,互通情况、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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