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近期央行组织修订并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起草说明介绍,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业务,同时也为央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通知》根据《办法》内容调整和新增条款情况,对收缴、鉴定各项业务涉及专用凭证和印章样式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办法》实施后各环节运行合理顺畅。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旨在解决反假货币业务办理存在的问题。起草说明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已实施16年,期间先后发布多个不同层级文件对相关凭证、文书进行过多次修订,但由于文件效力、实施范围不同,各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的凭证样式不统一的情况较为普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和央行实施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有必要通过发布新文件并废止一批文件的方式进行统一。
同时,《通知》基于现有电子化办公条件设计新凭证。这是因为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很多业务凭证已实现电子化,反假货币业务也应适应电子化发展趋势,更新凭证和使用方法。而部分业务开展需要新的依据。原《通知》中印章编号引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编码规则等规定已废止,业务实践面临溯源无据的问题,需要明确新的操作依据。
《通知》中,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出鉴定时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要求,新增了《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用于被收缴人申请开展鉴定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再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原《通知》中证书相关内容相应删除。
此外,《通知》还将一些内容进行了调整。
凭证调整方面,一是《通知》整合2000年至2010年我行各层级文件中涉及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没收收据》《货币真伪鉴定书》修订要求,结合现阶段业务实践,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凭证样式。二是结合凭证电子化发展趋势,调整了凭证版式。三是根据《办法》名称、条款的变更,相应调整凭证对应的内容,明确告知制度依据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货币真伪鉴定授权书样式调整方面,结合《办法》关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辖内鉴定机构授权的规定,《通知》调整授权书名称,提出公示要求。
假币印章调整方面,一是调整编码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已于2003年废止,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假币”印章目前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自行编号,存在编号规则不统一、难于追溯假币收缴网点等问题,《通知》拟依据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 0124-2014)分配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编码对假币印章进行重新编号。二是为了保证假币印章能够有效加盖在小面额假币上,《通知》缩小了印章尺寸。
收缴(没收)假币专用封装袋调整方面,结合《办法》的调整,《通知》对相关表述、要素,以及封装袋样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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