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是受疫情冲击较大的群体。因此,在以逆周期调节对冲疫情不利影响、恢复经济的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应当是这个特殊时期政策重点关照的对象。
金融逆周期调节政策存在一条传导链条,即先由政策出手,针对不同形势,推出降准、定向降准、专项再贷款再贴现、LPR下行等总量性和结构性政策,优惠资金传导至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发力,使金融资源惠及企业。近期,为应对疫情,金融部门已多次积极施策,如针对中小银行的定向降准,几次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操作以及最近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幅下降、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等。这些操作,有利于金融资源更好地覆盖中小微企业,有助于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助于降低实际融资成本、使银行让利于企业。
可以说,特殊时期的逆周期调节是“特事特办”。既然是“特事特办”,也就对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提出了更特殊、更高的要求。此时,“逆周期金融监管”也必须跟上,与逆周期金融调节配套使用,如此,逆周期调节政策也会更有效。通俗来说,要让马儿跑,就要让马儿吃草,同时在不“脱缰”的前提下缰绳也不宜勒得太紧。在特殊时期对金融机构作出阶段性的监管政策安排,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使它们有更强的积极性让利实体经济。
我们看到,4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促进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将普惠金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鼓励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同时,将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阶段性下调20个百分点,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提高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可以说,第一项举措是非常细化的监管政策调整,已细化到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考核指标权重的设置。这种精细化安排,有助于前期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逆周期调节举措更好地传导至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执行的积极性。而第二项举措是对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要求的一次阶段性下调,凸显了监管政策的“逆周期”属性。这种极具“时效性”的调整,无疑有利于提高逆周期调节政策的效力。
此前,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出台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也是应特殊时期而动的监管政策调整,有利于缓解受疫情影响现金流相对比较紧张的中小微企业的困难。
总之,在运用金融逆周期调节政策的同时,相应的监管激励与考核调整也需跟上。二者配套使用,能释放出更强的效力,使金融资源更好地灌溉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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