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些股份制银行被接管、拆分、重组,银行的重大关联交易问题和股东股权的穿透性管理面临拷问,特别是如何完善对大股东的监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兼顾合法与合理、公平和效率,笔者建议,要重点关注“五性”。
合规性。一是制度合规。重点是解决无规可依的问题。这方面银保监会相继下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股权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现在正就《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研。一些条款已经写入章程,黑名单管理办法被提了出来,动态上报的公司治理评估和年度监管评级也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目前制度层面已经完成了“布网”。二是行为合规。重点是解决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一些银行对大股东过于迁就,一些大股东喜欢“打擦边球”,寻求利益最大化。两者一结合,漏洞就此产生。现实提醒我们,银行业内在脆弱性仍不容忽视。银行要谨慎经营,原则性不能丢,合规操作不能成为摆设。
穿透性。一是关联交易穿透。重点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大股东来说,关联关系是隐私,不愿坦然告知。对银行来说,关联关系了解难,收集难。要打破这种困境,需实事求是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分层分类管理。二是代理人穿透。重点是解决可能产生的内外勾连问题。银行业的一些大案要案之所以发生,最关键的一条是内外勾结,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要保证银行肌体的健康,就需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最好的防腐剂。当然,除了银行自律外,监管部门也要跟进。
有效性。重点是解决管理者缺位的问题。需有的放矢地收集大股东的信息,尽可能地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大股东的管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加强准入管理,关注动态分析。银行要督促大股东每年按时提交一份经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包容性。重点是解决大股东身份认同问题。本轮股改设置了法人股的最低持股比例,并对大股东的引入提出了要求,本意是引进优质股东,避免内部人控制,完善法人治理。需在法律框架和相关制度允许下达到利益平衡。要明确,股东不分大小,都是股权结构的组成部分,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利益都得到保护,只是大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的特殊性而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实践性。重点是解决管理效率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大股东的管理,不仅要理论上可行,而且在实践上能落地。既要师出有名、合乎逻辑,又要管理简单、方便操作。能够系统提取整合的,就不要逐级人工报表报送。能够通过社会信用平台匹配的,就不要让客户经常性地上报。能够内部解决的,就不要轻易地借用外力。有大额授信的重点关注,无授信或授信小的普通把握;关联关系复杂的重点关注,关联关系简单的普通把握;生产经营异常的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正常的普通把握。
加强商业银行大股东的管理是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合理的度。要有利于调动大股东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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