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聚众殴打、虚假诉讼,这类隐然的“恶霸”行径很难与一个银行中层有联系,事实上却发生在了扬中某银行前员工身上。
1970年出生的顾某,男,曾任江苏扬中某银行三茅支行行长,2013年12月起任营业部总经理。4月2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二审裁定,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对顾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
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顾某在担任扬中某银行营业部总经理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违反国家规定,在审批镇江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某公司)总额114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事先约定将1140万元贷款归自己使用,并为该笔贷款联系提供抵押担保。
2014年3月25日,贷款发放后,隆某公司将1140万元先后全额汇入被告人顾某控制的账户。该笔贷款到期后,隆某公司偿还了银行借款,但顾某至今未偿还隆某公司上述借款。
根据扬中某银行员工行为禁止性规定,该行员工严禁借用客户资金或出借账户、资金给客户使用,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
除了违法放贷,经查明,顾某还存在敲诈勒索和虚假诉讼。这一切也与隆某公司负责人周某有关。
某银行中层的“恶霸”行径:违法放贷千万供自己使用,内退后敲诈殴打企业负责人,被法院判刑11年半
2015年7月,被告人顾某编造借款谎言,向周某索要500万元。经多次索款未果,顾某遂于2015年7月25日带领多人至周某家中,采取言语威胁、暴力胁迫、殴打等手段,强迫周某签署还款承诺。
周某迫于对家庭成员安全考虑,被迫自当月起至2017年6月每月支付利息5万元,累计支付24个月,合计支付顾某人民币120万元。
对周某的“欺负”尚不止于此。2017年9月6日,顾某欲通过诉讼途径获得500万元,遂指使他人以原告身份向周某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扬中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后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对隆某公司的账户和周某1的房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2015年3月20日,顾某申请内退被批准。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顾某于201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涉案贷款业务中以贷谋私,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顾某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
数罪并罚,决定对顾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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