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被罚20万元
2020-05-12 09: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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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5月11日公布的十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十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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