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伙伴因经济纠纷举报,牵连出一桩银行骗贷案。
5月30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简称“北钢管业”)原法人骗取鞍山银行6300万贷款的违法行为,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北钢管业原法定代表人房某林与郭某相识。在交往聊天中,郭某自称认识大领导,能帮其拿出30亿元投资到北钢管业,可以把北钢管业做大做强。得到信任后,房某林遂将北钢管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某,并约定变更生效十天后,郭某支付房某林5000万元。
由于经营未达预期,一场矛盾因此而起。“郭某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支付5000万元,他经营期间并没有引进投资,也没有拿到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大额订单。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的贷款在这期间逾期,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查封和账户查封,大批员工被辞退”房某林表示,郭某提出要补偿他3000万元现金,否则就去中纪委告我。
对产生的矛盾,双方各执一词。事件发生后,郭某向公安机关举报。
根据相关证明,2018年1月24日,鞍山市接到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对郭某反映房某林等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情况开展核查的通知》。
郭某在举报中称:在我管理经营北钢管业期间得知,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鞍山银行胜利支行和建设支行一直为北钢管业办理贷款的借贷还贷转贷业务。这些业务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房某林同鞍山银行的胜利支行和建设支行办理的这些业务,总额达5.4亿元。办理业务的时候,我没有提供过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胜利支行行长杨静和建设支行行长周某明知我是北钢管业法定代表人,仍同房某林办理贷款的借贷还贷、转贷业务,我认为他们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郭某表示,同时该企业有做假账骗取税款,给银行做假账骗取多家银行贷款24.5亿元。
不过,郭某举报中所称违法事项及涉案金额,并未完全得到证实。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房某林在担任北钢管业法定代表人时,利用虚构供销合同向鞍山银行胜利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总金额为6300万元。
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房某林涉嫌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一周后,北钢管业偿还鞍山银行贷款人民币6300万元。
鞍山银行胜利支行信贷员证实,北钢管业在鞍山银行共四笔贷款共计5.63亿元,金额分别为2亿元、2亿元、6300万元、1亿元。目前以上所有贷款均已还清,未对鞍山银行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林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考虑到房某林能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部返还银行贷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房某林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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