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讷河农商行瞒报案件信息遭罚 行长等3人被警告
2020-06-04 08:27:4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齐齐哈尔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齐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9号、10号、11号、17号)显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黑龙江讷河农商行”)存在贷款“三查”不到位、瞒报案件信息、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齐齐哈尔银保监分局对银行罚款90万元。

  

  孙兰彬对黑龙江讷河农商行瞒报案件信息负管理责任;陈福权对黑龙江讷河农商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行为负管理责任;肖红军对黑龙江讷河农商行未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齐齐哈尔银保监分局对孙兰彬、陈福权、肖红军给以警告。

  

  此外,孟广东对黑龙江讷河农商行贷款三查不到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齐齐哈尔银保监分局对孟广东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孙兰彬时任黑龙江讷河农商行董事、行长;肖红军时任黑龙江讷河农商行董事会秘书。2016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同意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黑银监复〔2016〕359号)显示,核准杨彬、孙兰彬、吴单、赵继红、洪爽、洪家义、姜斌、张新科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杨彬董事长、肖红军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孙兰彬行长,吴单、钱学义副行长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黑龙江讷河农商行成立于2007年06月2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亿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大庆市昆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42%。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黑龙江讷河农商行

关联交易

贷款“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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