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宗违法遭罚 公司治理不到位
2020-06-08 08:54:34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9号、10号、13号、14号)显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对关联企业进行统一授信,穿透后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监管比例;公司治理不到位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其罚款80万元。

  

  朱子健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监管比例的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其警告。

  

  周敏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监管比例的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其警告。

  

  丁玉梅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监管比例的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其警告。

  

  辛全龙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治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其警告并罚款2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2014年5月2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丁玉梅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准丁玉梅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的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联企业

授信集中度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及文章配图版权问题均请联系本网,我们将核实后即时删除。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