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滁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滁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7号、8号)显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健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滁州银保监分局对该行罚款50万元。
当事人陈永时任安徽全椒农商行董事长,对"内部控制不健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滁州银保监分局对陈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当事人董升时任安徽全椒农商行个人业务部经理,对"内部控制不健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滁州银保监分局对董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官网显示,安徽全椒农商行的前身为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4年挂牌成立。安徽全椒农商行是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1亿元。天眼查显示,安徽全椒农商行由董事长陈永全资控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原文:
安徽全椒农商行
农商行
中小银行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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