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转让有望扩容 批量个人贷款将纳入
2020-06-17 08:28:34
文章来源
北京商报

  面对不良贷款反弹压力,监管机构拟推动银行业加大不良贷款处置、扩展转让范围。6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近期监管向相关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修改稿)》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将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在分析人士看来,转让制度的出台在化解一部分银行经营风险压力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各类违规行为。

  

  划定试点范围

  

  为规范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行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拟以试点方式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据北京商报记者6月16日获悉的《实施方案》,此次参与试点的银行主要包括(中、农、工、建、交、邮储)六大国有行和12家股份制银行,另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过程中,应按照不良贷款转让法规和试点工作要求,严控业务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一位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实施方案》为前期征求意见的版本,正式文件仍未下发。某国有大行相关人士则向记者透露,“银行正在等待具体实操细则”。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获悉的《实施方案》与网传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具体来看,试点不良资产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款。

  

  《实施方案》表示,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意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区域内的银行不良贷款,今后根据参与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等逐家放开地域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的对公不良贷款。

  

  《实施方案》同时指出,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一位国有大行相关人士认为,目前商业银行不良率略有上升,监管此举也是为了未雨绸缪;转让方式不是一对一的承包,而是采取市场化挂牌交易的方式,更加公开透明规范;发挥了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可承载的力度会更大。

  

  杜绝虚假出表等行为

  

  在经济压力叠加疫情影响的因素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呈上升趋势。来自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季末增加0.05个百分点。6月4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就释放出信号,要求坚决治理各种粉饰报表的行为,督促银行做实资产分类、真实暴露不良、足额计提拨备。疏通不良资产核销、批量转让及抵债资产处置等政策堵点,指导银行采用多种方式加大不良处置。

  

  《实施方案》提到,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

  

  银行应制定试点业务内部管理规定,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资产管理公司暴力催收不良贷款。采取委托清收方式的,应当加强对清收机构的管理,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严禁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旨在防止银行等机构采取收益互换或者回购协议等方式进行监管套利。

  

  建立审计机制严控风险

  

  在风险管控方面,《实施方案》特别提到,银行应建立对试点工作的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此外,《实施方案》还划定了五大类禁止转让的不良贷款。

  

  陶金直言,监管机构推进不良贷款转让试点,首先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减轻了风险负担,腾挪出更多的资本,进而可以更加聚焦于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在疫情影响经济缓慢复苏的背景下。另外,转让制度的出台在化解一部分银行经营风险压力的同时,对长久以来较为艰难的不良资产化解工作有了更加规范化的制度约束,也有利于减少各类违规行为。

  

  “监管此举对银行业机构的不良贷款处置,根据过往规定,个人不良贷款无法批量转让,使得银行业机构处理此类资产时方式比较局限。”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据了解,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不得进行批量转让。此前,亦有商业银行因违规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而遭到监管处罚。苏筱芮认为,此次试点工作无疑对批量个贷不良资产处置产生利好,从头部机构开始试点,也有利于形成示范效应。


责任编辑:周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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