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示的一则一审判文书显示,惠某通过为多家贷款企业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及空壳公司担保,通过受托支付方式从某国有银行多次骗取贷款,其中部分款项惠某自己使用,最终借款逾期。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贷款中介从业者方面了解到,上述模式中,借款企业需其他相关企业配合走账,贷款中介可为其匹配对接,从中获取一定手续费。某民营企业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操作下,存在贷款中介扣留款项的情况。
4100万骗贷
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惠某通过承诺为其他公司向某国有银行申请办理银行贷款,并要求将申请到的部分银行贷款归其个人使用的方式,使用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法院认定,惠某骗取贷款的具体方式为:惠某要求申请贷款的公司向银行提交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公司财务数据,并与其控制的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再由其控制的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作为担保(包括无锡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机械厂),骗取银行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向其控制的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银行贷款。
天眼查显示,惠某持有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50%股权,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银行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从而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某东北地区银行信贷部人士告诉记者,受托支付模式中,借款企业需跟其他企业签署购销合同,银行根据合同转款给借款企业的交易对手,受托支付主要风险是贷款挪用,对此银行目前监管较为严格。
判决书显示,惠某采用上述手法,以无锡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向上述国有银行以虚假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100万元,其中被告人惠某得款198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惠某向上述企业承诺由其承担该部分贷款的利息,并负责偿还该部分贷款,但除向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偿还136万元银行贷款外,被告人惠某未能偿还其余银行贷款。
法院一审判决,惠某多次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对于惠某方面一审提出的“银行存在审查不严”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虽然银行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但这并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惠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伪受托支付模式
在受托支付中,贷款中介能起到哪些作用?记者以贷款者的身份与浙江省某贷款中介人士取得联系,表示要贷款200万元,对方表示其可操作经营性贷款,为客户寻找购销合同签订企业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获款。该人士表示,如果从其公司过账,借款200万元贷下来后,将先给客户100万元,客户补交手续费后,其再转款100万元。
对于具体操作,该贷款中介人士举例称,比如有一家酒厂要申请经营性贷款,贷款中介可寻找到粮食厂或贸易公司等签订购销合同,但需要客户在浙江注册分公司,国有银行、股份行、城商行等其均可联系。
某贵州地区民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正常来说,企业均有上下游企业,可通过自己的上下游企业走账,但若没有,贷款中介也可解决,贷款中介主要的作用还是与银行关系较好,如此操作风险是存在的,比如贷款中介一方在收到款项后,将款项仅部分转回给借款企业。
某城商行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借款过程中,贷款企业若寻找其他企业走账,贷款用途与实际不会相符,有贷款中介专门帮助贷款企业进行上述操作,以便获得银行借款。”
“在受托支付模式中,若是款项出现回流,或者被贷款中介使用,肯定是出现挪用情况,风险较大。若想防止此类风险,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做好前期调查工作,明确上下游企业关系,从企业间的交易历史、行业相关性、流水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考察;二是要做好资金监控工作,发现款项被挪用及时处理。”上述东北地区银行信贷部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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