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首家银行系AIC(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成立已有三年时间,截至目前五家国有行成立了AIC并开始展业,股份行、农商行也有意入局。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AIC人士了解到,当前银行系AIC在展业中,可与母行实现双向联动;从涉及行业来看,由于AIC的“天然属性”,能为企业提供资本金投入,在“新基建”领域已完成前期进场;不过,经过三年的发展,银行系AIC仍面临一些限制,如资本占用高、项目退出难、提供资本金供给的渠道有限等问题。
资产规模、净利润增长较快
自2017年7月26日首家银行系AIC——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截至目前,五家国有行系AIC陆续成立并展业,另外,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农商行和浦发银行已公告拟设立AIC。
据已成立的五家银行系AIC的母行年报显示,总的来看,五家银行系AIC总资产规模从2018年的1508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4416亿元,净利润从2018年的11.47亿元增长至19亿元,增幅分别高达192.87%和65.65%。
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AIC的业务范围除债转股相关业务外,还可以做同业业务、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发行私募资管产品、发行金融债券等。
据了解,债转股项目规模较大,且转股后占用资本较大,这对银行主体提出了一定要求。“对于债转股,小银行积极性不高,债转股消耗风险资产而且不具备流动性,小银行本身受限于资产规模和流动性新规要求,大多数情况会配置高流动性变现快的资产。”山西某城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告诉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银行系AIC在开展债转股项目的同时可与实现母行联动,亦成为母行在客户营销过程中的筹码。某国有银行AIC投资部总裁表示:“比如母行可将与其有业务合作的企业推介给我们,或者我们拓展了新客户,会要求客户在母行开户、申请融资等,这两者是相互促进的。”
对银行系AIC自身而言,背靠母行资源主要有两方面优势。前述受访国有银行AIC投资部总裁向记者分析,优势之一是资金来源和募集方面较为方便,无论是做表内的资金,还是到市场上募集资金,均容易获得较高的评级和获得同业的融资;另一个优势则是对客户的黏性,任何一项投资都建立在对企业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从这一角度看,银行系AIC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的“客源”及信息优势。
他还向记者透露,该公司在2019年的投资中有将近30%投向大类的基建类公司,这些公司都是未来参与新基建的主力,合作的主要模式是银行系AIC先成为这些“主力军”的股东,待他们在获取新基建项目后,再通过债务融资或者其他产品的方式,来更多的参与新基建项目。
厦门国际银行分析师任涛博士指出,AIC不仅可以进行表内债务融资,还可以通过表外业务来做大规模,资管新规中明确AIC是资管产品的发行主体,这意味着其可以发行私募资管产品来进行募集资金,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此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AIC可以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意味着其可以通过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介入银行企业债权的收购业务。
“从这个角度来看,AIC主要有两种路径、三种模式来做大业务,即表内债务融资推动、表外资管产品推动以及子公司推动,可见AIC的业务范围具有很大的想象空间。”任涛分析。
在光大证券(601788,股吧)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看来,目前已成立的银行系AIC开展业务,主要是做一些系统内降杠杆的债转股业务,还部分承担了一些不良资产的债转股安排,从长远发展来看,银行系AIC应该还是会向更专业的股权投资公司发展。
期待引入社会资金
6月初,发改委发布《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提出,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参与推进传统产业市场化重组。其中,银行系AIC是市场化债转股的主力军。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约2.4万亿元,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万亿元,资金到位率提升到41.5%,涉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200多家企业。
华南地区某AMC(资产管理公司)战略研究负责人告诉记者:“AMC会与银行系AIC合作债转股项目,比如AMC负责发债转股基金,银行系AIC具有资金和项目优势。不过,现在项目也不太好推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比较好的资产很难找;二是资金的期限和收益率与项目不是很匹配。”
“我现在最关心的是哪些政策能提供资本性属性的资金。尽管受益于2019年定向降准效应的影响,目前AIC表内资金相对较多,不过持续展业面临的资本金供给压力还是存在的。”前述受访某国有银行AIC投资部总裁告诉记者,“2019年1月,永续债重启后,本以为银行系AIC的‘春天来了’,然而仔细研究永续债新规的一些条款,这部分资金很难对接上;由于AIC项目周期长,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资金应该和我们最匹配,但在实操中,仍面临一些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调整,分别是:明确债转股投资计划的资金来源,必须是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不得为受托管理资金;明确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门槛,允许自然人投资,但高于资管新规的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组合要求,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上述受访某国有银行AIC投资部总裁向记者分析,综合来看,AIC可以从两个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一种是由AIC主体发行资管计划进行募集,主要面向私募投资者;另一种是可通过五家AIC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发行私募基金的方式来募集资金。“这两种方式面向的投资者群体的标准是相同的,这也意味着,如何能吸引满足私募标准的合格投资者资金入场是我们解决资金压力的痛点之一。”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表撰文指出,优质企业债转股资产资质较好、期限较长、具备一定分红能力,可较好匹配保险资金对风险和收益的要求,但从前期看,保险资金参与债转股的途径有限。《通知》与国家层面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债转股的政策导向一脉相承,将进一步鼓励各类长期稳定资金参与债转股。
该撰文还建议,鼓励AIC筹集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引导和领投功能,长期以来,我国股权融资的质量不高、积极股东作用的缺失,是导致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重要原因。《通知》允许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使用合法筹集、管理的专项用于债转股的资金认购AIC设立的投资计划,无疑将助力AIC通过投资计划汇聚更大规模的资金,更充分发挥对其他各类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引导和领投功能,最大限度放大AIC在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赋能增值和转型升级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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