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银行违法遭责令改正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不到位
2020-07-10 09:08:34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河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存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河北银保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官网显示,沧州银行的前身为沧州市商业银行,于1998年9月19日在13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重组设立,2009年3月经国家银监会批准更名为“沧州银行”,现注册资本38.39亿元。
天眼查显示,沧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13%;第二大股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76%。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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