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法放贷8000万获刑 只因贷款“三查”不尽职
2020-07-23 08:45:43
文章来源
和讯银行

7月22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银行员工违法放贷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认定,2014年2月,计某在担任某国有银行南岗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期间,哈尔滨宏业公司向该行申请80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并以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办理抵押登记。

  

  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计某在贷前审查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宏业公司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亦未核实宏业公司记账凭证、账簿等相关材料及贷款的真实用途,便出具该贷款的申报材料,后银行同意向宏业公司发放该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第五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信贷管理方法同样强调了“贷款三查”的重要性,要求客户经理及审核人员做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不仅未做好贷前调查,而且计某还忽略了贷后检查工作。作为调查和审查工作的延续和补充,贷后检查指银行对借款企业取得贷款后资金运用、贷款归还及贷款经济效益的检查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贷款过程中的问题,迅速予以纠正。

  

  宏业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取得贷款后,实控人姜某用该贷款偿还其个人债务,未用于购买原材料。最终,宏业家俱公司无能力偿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

  

  经银行起诉拍卖抵押财产,最终造成4111万余元坏账被总行核销。2019年3月,计某被公安机关带至哈尔滨市松北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法院认定,被告人计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宣判后,计某以其违反的是银行内部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在该笔贷款发放中起的作用很小,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计某明知贷款资料不真实,仍按照虚假材料为涉案公司办理贷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应当认定其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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