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违法遭罚 大股东为交通银行
2020-07-28 08:56:3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7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7月24日公布的石河子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显示,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石河子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姜平担任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副行长期间,对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警告并罚款5万元。

  

  张红担任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授信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期间,对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河子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决定警告处罚。

  

  天眼查显示,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328.SH),持股比例66.32%,第二、第三大股东分别是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68%、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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