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行南宁分行2宗违法遭罚 违规办理承兑汇票业务
2020-08-06 09:05:2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显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存在以下2宗违法违规事实:违规向借款人转嫁房产抵押评估费;办理将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广西监管局对该分行罚款45.5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10万元。 

  官网显示,柳州银行成立于1997年3月,是在原八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由地方财政和企业法人发起设立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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