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恒生银行因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起诉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追债1602.66万美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金立公司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目前陆续仍有债权人补充申报,清偿比例还未确定。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于银行来说规模并不小,该类业务属于供应链金融中的一种,主要围绕核心企业展开;应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主要有两点,一是把控好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财务情况;二是做好确权工作,防止应收账款伪造等。
保理之前金立风险已现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法院认定,金立公司与香港华胜泓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胜公司”)存在买卖关系,金立公司向香港华胜公司采购物料,双方在采购订单中约定了合同金额、交货地点、付款周期等。香港华胜公司出具给金立公司的发票中所列的付款方式与采购订单中约定的一致,每份发票中均有香港华胜公司将所涉债权转让给恒生银行的通知字句。
2016年10月25日,香港华胜公司向金立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香港华胜公司已与恒生银行签订保理协议,金立公司目前或今后欠香港华胜公司,与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或提供有关的所有债务被转让给恒生银行并由恒生银行购买,因此,金立公司目前或今后欠香港华胜公司,与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或提供有关的所有债务应当支付给恒
生银行或按照恒生银行的指示支付,并且要求金立公司按照恒生银行不时指示支付此等债务,不得进行任何抵销或索赔。同日恒生银行亦向金立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的内容与香港华胜公司的通知内容一致。
法院认定,2018年3月12日,金立公司作为甲方,恒生银行及香港华胜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内容为截至2018年1月1日甲方确认应付乙方货款金额总计1602.66万美元,上述货款债权已转让予恒生银行,甲方谨此知悉并同意向恒生银行付款。转让后香港华胜公司与甲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其无权再向甲方行使债权求偿权。该《债权债务确认书》上有香港华胜公司的盖章和金立公司加盖的公章及其授权人刘立荣的私章确认。
天眼查显示,刘立荣是金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判决书显示,金立公司方面表示对于上述《债权债务确认书》相关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但是在金立公司经济紧张的特定情况下形成,并非金立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记者就相关情况与金立公司相关方面确认,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据了解,刘立荣在2018年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金立方面从2013年开始就一直在亏损,费用大,产出不大,持续负现金流,一直在通过银行输血。
该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恒生银行为什么没有发现风险?金立破产清算进程是怎样的?记者就相关问题与恒生银行方面确认,恒生银行方面表示:“不对客户情况做出评论。”
恒生银行提交的对账单显示,在恒生银行提起本案诉讼即2018年2月8日之前已到期的货款金额为1602.55万美元,在2018年2月8日之后到期的款项有如下三笔,分别为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6日及2018年3月20日到期的,三笔货款金额均为372万美元,共计1116万美元。
据上述内容,截至2018年3月20日,到期的货款金额将共为2718.55万美元。
法院认定,恒生银行提交的18份采购订单、发票与金立公司确认的《债权债务确认书》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金立公司欠付案外人香港华胜公司货款1602.66万美元。香港华胜公司与金立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判决金立公司向恒生银行支付货款1602.66万美元。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风险应对
某银行公司机构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量较大。“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属于供应链金融一种,一般是围绕核心企业进行。这类大型企业上下游企业很多,上游可能有供应商、研发商、检测商、制造商等,下流有分销商等,上下游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产生应收账款。”
该人士表示:“核心企业一般都较强势,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充当债务人较多。小型供应商需依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一般会延期付款,由此出现的应收账款便是该类保理业务的基础,因核心企业一般有优化报表需要,不宜出现应收账款太多的情况,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市场需求也较大。当然,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时候也在两个强势企业或两个弱势企业之间开展。”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赵锡军表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于轻资产公司来说,是一项较好的融资业务,因为该类型公司没有很好的抵押、质押品,可以用现金流开展融资。”
据记者统计,自2020年7月份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示多起银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纠纷。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把控主要在哪里?上述公司机构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是该类业务风险把控要点,要定期核查。”
另外,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自7月份至今已出现多起因确权不到位导致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纠纷。举例来说,2020年7月30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公示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李某为了从某国有银行获取“保理贷款”,伪造《棉花采购合同》,并提供虚假的福建宏远集团应收款1807.74万元的往来账。在该国有工作人员按程序赴福建宏远集团对1800余万元往来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时,李某趁银行工作人员不注意,在“回执”上加盖了其私刻的公章及私章,最终骗取该行1440万元的贷款。
上述银行人士表示:“确权是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控要点,即要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真实性,债务人也是该类型业务付款方。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确权问题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权一定要到债务人单位财务办公室盖章查验。”
赵锡军表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心是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些企业为获得融资虚构贸易套取银行资金,是该类型业务最大问题。银行必须要了解供应链运行的情况,特别是主导企业。一般来讲,供应链金融有主导企业来担保或保证,要防止主导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串通一气,伪造现金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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