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3宗违法 行长谷红毅收罚单
2020-09-01 09:09:10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克拉玛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克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存在以下3宗违法违规事实: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贷款资金被挪用以及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取保证金。

  2020年8月19日,银保监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等,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克拉玛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克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谷红毅担任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行长期间,对该行前述3项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同日,银保监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克拉玛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克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崔伦斌担任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风险总监期间,对该行前述3项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同日,银保监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11月23日,克拉玛依银监分局发布关于崔伦斌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崔伦斌同志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风险总监的任职资格。

  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成立于2013年08月19日,注册资本1亿元,大股东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利香

金龙国民村镇银行

贷后管理

贷款资金

免责声明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

  • 京ICP备05049267号

  • 京ICP备0504926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3

  • 版权所有 发现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