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白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白山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银行”)白山分行未按规定承担押品评估费。
8月21日,白山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该分行处罚款2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吉林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0日批准,由长春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吉林银行,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据吉林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韩亚银行,持股12.00亿股,持股比例14.01%;第二大股东为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38亿股,持股比例9.7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吉林银行
押品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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