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空手套白狼!骗贷3亿入股银行成第二大股东
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中小银行公司治理都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强监管之下,部分银行的问题股东逐渐浮出水面。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揭露了一起违规入股案件,当事人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骗取银行3亿元贷款,并入股成为一家资产过千亿银行的第二大股东,还借此非法获利近3000万元。
入股与贷款“双线并行”
2016年,延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延边农商行”)在全国银行同业里向社会公开通知定向募股。此时,作为玄盛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陈某看准机会,想借机入股。
尽管答应入股,但陈某却同时提出了向延边农商行贷款的要求。对此,延边农商行行长李某的态度是:入股后满足贷款条件就可以。
一场入股与贷款间的“悖论”由此开启。
玄盛公司先行投入2.1亿元资金入股延边农商行。与此同时,又编造深圳市光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万安兴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玄盛公司虚假企业财务数据等资料,以深圳市光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万安兴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玄盛公司的名义,为玄盛公司在延边农商行及其旗下延吉和润村镇银行骗取贷款共计3亿元。用其中的1.275亿元入股延边农商行,其余偿还先期入股资金2.1亿元中的部分款项,最终变相入股延边农商行。
据书面材料显示,玄盛公司本应出资3.375亿元认购延边农商行增发的1.35亿股股权。但在这样一番贷款操作下,其入股资金中只有3750万元是自有资金。这意味着,陈某只用了3750万元,就成为了持有延边农商行1.35亿股,占该行总股本8.26%的第二大股东。
非法获利近3000万
2017年,延边农商行向作为“第二大股东”的玄盛公司支付了年度红利2025万元。此后,因玄盛公司未达到相关监管要求,在2018年1月26日退股,又向延边农商行索要溢价款950万元,并由此非法获利合计2975万元。
事实上,据延边农商行行长李某介绍,玄盛公司入股后,尽管无法判断陈某所提供的贷款材料是否真实,还是向其发放了贷款。贷款手续明面上符合规定,但实际上两家公司有关联,玄盛公司是该行股东,以股权质押给自己公司做反担保,延边农商行在明知不符合规定情况下默许,没有严格审核就进行放款。“审贷委员会开会时,所有参会人员都知道这几笔贷款是用陈某入股的股权作质押,但行里为完成指标不影响业务开展,全体签字同意。”
对于“空手套白狼”的入股案件,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玄盛公司犯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合计70万元。此外,玄盛公司收取的合计2975万元股权分红、退股溢价款也被依法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延边农商银行成立于2011年11月15日,是在原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基础上,引入新的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截至2018年末,该行资产总额达到406.8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8.03亿元,各项存款275.47亿元,实现拨备前利润3.66亿元。而如果算上对外参股的30余家农商行、村镇银行,延边农商行合并口径下的资产规模在2019年末则已经达到1050亿元。
中小银行股权乱象突出
近几年,中小银行股权乱象始终是监管整治的重点。尤其农村中小银行,此前,银保监会就曾指出,其在股权上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
一是部分机构关联交易控制不足,未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授信余额未纳入全面授信管理,甚至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如某农商行向9户关联人发放2.46亿元贷款,利率明显低于该行平均水平。
二是部分机构股权质押管理不规范,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如排查发现225家机构办理股权质押未在股东名册或股权管理系统中记载质押信息。
三是少数机构部分股东通过违规筹资、资质造假、委托代持等方式入股;少数股东集团突破入股机构家数限制形成“资金系”。如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入股19家农合机构,最高实际持股比例超过40%。
四是少数机构股东通过隐性关联谋求控制主导经营,越权干预机构经营,服务自身利益;甚至指使机构向其发放贷款后拒不归还,恶意“掏空”机构,将其作为自身“提款机”。
进一步排查整治股权问题
有金融业观察人士表示,中小银行经营基础薄弱,在严格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背景下,往往面临各种各样“不达标”的情况。也因此有部分中小银行在引入新股东以谋求发展的同时,陷入问题股东违规入股,投资目的不纯等危险境地。随着银保监会对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严格监管,很多既往的乱象开始无所遁形。
银保监会不久前印发的《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就提出,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失范是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丛生的根源。要下大力气进一步整治资本质量不实、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不当等突出问题,健全股东股权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股权结构明晰化和股东行为规范化,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从严要求、加快突破、依法惩处。重点抓好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巩固前期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按照穿透原则进一步排查整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严格落实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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