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马鞍山市分行违法发放贷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建设银行马鞍山市分行罚款28万元人民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为原文:
建设银行
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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