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银保监网站昨日公布的大庆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庆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显示,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杜尔伯特农商行”)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客户还款资金被员工挪用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大庆银保监分局对该行处以罚款4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庆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显示,赵井权瞒报杜尔伯特农商行案件风险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大庆银保监分局对赵井权处以警告。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庆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王彬挪用客户还贷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大庆银保监分局对王彬作出禁止五年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赵井权时任杜尔伯特农商行行长。2016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同意黑龙江杜尔伯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赵井权行长,张小丹、侯馥郁副行长任职资格。
杜尔伯特农商行成立于2017年1月5日,注册资本3.00亿元。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4.00%;第二大股东分别为哈尔滨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庆勤华瑞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福瑞邦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杜尔伯特农商行
资金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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