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银行遭骗贷200万元 支行长老公被指”利益共同体”
2020-10-16 09:32:32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陈某达伙同陈某8以虚构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杨顺公司为贷款单位,以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提供担保,向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陈某8个人债务和支付云南彝良楠木煤矿债务等。法院判决:陈某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陈某达退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50万元 

  

  同时,证人证言显示,绍兴银行大龙支行支行长朱某玲为其大开方便之门,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就审核通过了。而上述呆账其银行在2017年时候根据规定对朱某玲等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602刑初393号之一)显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三部刑诉〔20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达犯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8(另案已判决)收购绍兴县杨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顺公司”)并由被告人陈某达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达伙同陈某8以虚构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杨顺公司为贷款单位,以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其签名由被告人陈某达签署)提供担保,向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大龙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陈某8个人债务和支付云南彝良楠木煤矿债务等。至案发,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尚未归还。2019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达经电话通知到案。 

  

  其中,证人盛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在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做客户经理,其直接领导是支行长朱某玲。杨顺公司的贷款是金额200万,借期一年,借款方是杨顺公司,担保方是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还有杨顺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达、金某1。发放贷款前一年,大概2013年8月份,朱某玲来与其讲,她老公钱某刚与他的合作伙伴陈某8在云南的煤矿有资金需求,想通过其银行贷款,她的意思很明白,就是她老公和陈某8是“利益共同体”,……所有的调查都停留在表面,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朱某玲也没有说什么就审核通过了。 

  

  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绍兴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之前其银行共计有11笔呆账,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呆账,其中企业贷款金额200万的杨顺公司的贷款是客户经理盛某1经手,调查后提交大龙支行的行长朱某玲审核,朱伟玲审核后再提交支行审批,上述呆账其银行在2017年时候根据规定对朱某玲、盛某1等人进行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达伙同他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达构成贷款诈骗罪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的首次笔录中如实供述了杨顺公司的基本情况、杨顺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作为保证人(签名由被告人陈某达签署)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申请200万元贷款以及按照陈某8要求提供内容不实的财务报表的基本事实,以及贷款放下来后款项被陈某8用于云南煤矿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陈祖达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自首的认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达退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4999.97元。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地方财政及企业单位参股、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12月,绍兴银行的前身——绍兴城市合作银行由9家城信社和农信社组建成立,1998年5月更名为绍兴市商业银行,2010年1月更名为绍兴银行。目前,绍兴银行注册资本为35.38亿元,员工2100余人,分支机构86家,经营区域覆盖绍兴、嘉兴、舟山、台州、湖州、温州6个地市,并发起设立金华兰溪越商村镇银行。截至2020年6月末,资产总额1430亿元,各项存款1053亿元,各项贷款765亿元,实现拨备前利润10.13亿元,不良率1.44%,拨备覆盖率176.49%,资本充足率11.8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36%,相关监管指标全面达标。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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