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据裁判文书网披露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绵阳市商业银行一名支行副行长因受贿1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江某,女,1969年出生,原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苍溪支行副行长。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江某利用其担任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苍溪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核、审批、合同担保等事项中,为汪某、张某4、王某1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8月,被告人江某经与张某1(另案处理)商议后,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嘉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汪某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取汪某感谢费现金5万元。
2.2015年11月,被告人江某经与张某1商议后,违规为“乐驰”公司与嘉陵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提供连带担保,后受嘉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汪某邀请到温州考察该项目时,收受汪某所送现金1万元。
3.2015年9月,被告人江某经与张某1商议后,用他人身份信息为“松澜郡”项目楼盘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取“松澜郡”项目楼盘负责人王某1感谢费现金3万元。
4.2015年9月,被告人江某经与张某1商议后,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4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取张某4感谢费现金10万元。
2019年10月,绵阳市涪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理张某1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江某有关问题线索。
经初步核实,绵阳市涪城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2日对本案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9日,该委调查人员将被告人江某从绵商行苍溪支行带至办案区接受调查。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件调查期间,被告人江某退出违法违纪所得人民币218786元。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考虑到江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认罪认罚,2020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绵阳市商业银行苍溪支行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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