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定陶农信联社客户经理因挪用资金100万元,被判处缓刑4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原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改制为“定陶农商银行”)东城信用社信贷专管员、客户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贷款调查、发放与催收的职务便利,采取使用他人名义贷款或者截留贷款人归还贷款的方式,挪用东城信用社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据了解,该案系公安机关在侦办孔某等人涉嫌骗取贷款案工作中发现。2012年8月8日,原定陶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孙某到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关于孙某相关情况的说明:孙某于2008年7月至2012年6月任定陶联社东城信用社信贷专管员,2012年6月至2012年8月任定陶联社东城信用社客户经理,2012年8月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人孙某在东城信用社任信贷专管员、客户经理期间,工作范围为贷款调查、发放与管理,贷款清收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其担任东城信用社信贷专管员、客户经理贷款调查、发放与催收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经查,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东城信用社资金10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虽有90余万元未归还,但在本院审理阶段,孙某退交资金5万元,并表示其会通过打工尽力归还被挪用的资金。结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社区调查评估报告,以更有利于为被挪用资金单位挽回经济损失,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对被告人孙某宣告缓刑。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对被告人孙某挪用的资金剩余人民币93.65万元依法追缴,返还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
定陶农信社
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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