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农商银行4宗违法遭罚175万 董事长丁松茂被警告
2020-10-28 17:27:24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0〕59号)显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不到位,未审查发现新入股的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持股比例超过5%;信贷业务管控严重不审慎,本行所发放的贷款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本行股权;信贷业务管控严重不审慎,贷款形成大额损失;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丁松茂对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不到位,未审查发现新入股的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持股比例超过5%和信贷业务管控严重不审慎,本行所发放的贷款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本行股权的违规行为负责。 

  

  孙文芽对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控严重不审慎,贷款形成大额损失的违规行为负责。 

  

  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罚款175万元,对丁松茂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孙文芽警告。 

  

  官网显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阳农商银行”,于2015年5月18日挂牌成立,由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而来,注册资本8.27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11月1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丁松茂任职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17〕339号),核准丁松茂的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 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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