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5日讯 近日,外汇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汇检罚〔2020〕3号),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滇银行”)存在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56元人民币,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32号令)第四十七条。
据富滇银行官网披露的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6.00%;第二大股东为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40%;第三大股东为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32号令)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全文:
富滇银行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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