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广州违法遭罚没155万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020-11-27 09:26:1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今日,国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汇处〔2020〕7号)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简称“汇丰中国广州分行”)被警告,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款145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0.31万元人民币。

  

  汇丰中国广州分行存在四项违法事实: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3、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4、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汇丰中国广州分行违法行为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25第4条。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第十七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十七条。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第二条。

  

  国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处罚的依据:1、《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3、《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4、《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汇丰中国于2007年4月2日正式开业,是一家本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全资拥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于1865年在香港和上海成立,是汇丰集团的创始成员。汇丰中国前身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原中国内地分支机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25第4条: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办理原则: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第二条(注:该文件已于2020年8月28日废止,新的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条对该违法行为的规定一致)。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条:银行可办理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银行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汇款用途按有关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审核真实性。

  

  若开办代理境外其他银行开户见证业务,应先取得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如取得其同意,办理开户见证业务应遵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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