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福建某支行违规遭罚50万 客户信息管理不到位
2020-12-30 09:21:35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9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存在对客户信息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薛莹莹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建设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处50万元罚款,对薛莹莹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悦

建设银行福建某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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