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通商银行2宗违法遭罚90万 未经任职审查任命高管
2021-01-05 09:19:36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76、77号)显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变相开展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其变相开展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罚款人民币6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合计罚款9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5日,注册资本52.20亿人民币,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601018.SH)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9.42%。宁波港成立于2008年3月31日,注册资本158.07亿元,于2010年9月28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8.97亿股,持股比例75.26%。


  宁波港2019年年报显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悦

宁波通商银行

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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