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蕲春农商银行员工张某挪用本单位资金获刑。
2018年11月23日,蕲春县公安机关接收民众陈某亮的报案。陈某亮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张某转走了卡中19万元。
据陈某亮讲述,张某是蕲春农商银行的员工,2015年6月,张某打电话告知其可以凭借身份证在蕲春农商银行贷款20万元。在张某的带领下,陈某亮办理了贷款所需的各项手续以及用于收取打算的农商行信用卡,最后张某让陈某亮回去等电话,但电话迟迟不来,陈某亮默认贷款申请未通过。
时间过去三个月,当陈某亮认为此事已经过去时,蕲春农商银行审计人员却敲开了他的家门。陈某亮回忆,上门而来的农商行员工向其询问是否在农商行有一笔19万元的贷款,他当即回答没有接到张某电话,贷款并未审批下来,审计人听后员离开。
此时,陈某亮才发觉当时签署贷款资料的背后隐藏着他并不清楚的秘密。经询问张某后才得知这笔贷款已经审批通过,但是在下发之后就被张某挪用。
张某承认,借用陈某亮名义贷款是为了提高贷款到期回收率。2015年6月,其有一名客户贷款到期却未能还款,其只能请陈某亮到银行贷款用以归还。
值得一提的是,蕲春农商银行贷款审批领导对张某这种利用他人名义借新还旧的做法持以默认态度。判决书中有书证表示,在陈某亮2015年6月办理的贷款合同等资料中,贷款审批上有时任支行行长李某军签批的“同意借新还旧贷款”字样。
在追究此事过程中,张某一再保证此笔贷款由其偿还,不会影响陈某亮,不过直到一年后贷款逾期,张某也未能偿还。陈某亮找到农商行领导,并要求张某在领导面前写下承诺书,保证在2016年6月前偿还贷款。张某没有履行承诺。
此事一直无法妥善解决,陈某亮在两年后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挪用陈某亮贷款并非个案,与陈某亮相同的受害人还有4位。
经查证,2015年6月开始,张某先后以陈某亮、朱某、张某某、童某、伍某的名义,在蕲春农商银行贷款76.9万元。5次贷款中,张某或是自己求助帮忙,或是请妻子进行游说,让人在蕲春农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并要求这些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贷款下发后或用于偿还张某其他客户的欠款,或用于张某使用,最终导致所有款项逾期未能归还。
司法机关解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予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张某利用上述手段贷款76.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9年9月,张某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年后,蕲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结合该案的事实与证据,判处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责令其退赔蕲春农商银行资金7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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