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2宗违法遭罚 大股东为齐商银行
2021-02-01 09:01:23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网站日前公布的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临银罚字〔2021〕第1号)显示,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


  2021年1月26日,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对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罚款24万元;对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罚款24万元。综上,累计罚款48万元。


  临沂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临银罚字〔2021〕第2号)显示,王飞(时任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


  同日,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对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对行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综上,累计罚款3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4.12亿元。该行大股东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


  2017年6月26日,临沂银监分局关于核准王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王飞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刘悦

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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