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西银)罚字〔2021〕第06号-第13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支付结算、反洗钱、货币金银、国库、征信管理规定,被警告并罚款420.8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此外,7名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吴海霞(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结算部总经理)、高永平(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总经理)、严璐(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行长)、荆国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区支行行长)、庞银鹏(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副行长)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6.3万元、5万元、3万元、4万元、3.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马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路婉清(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工作人员)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0.7万元、0.7万元。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于2021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行官网显示,长安银行是在陕西省委、省政府主导下,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引入延长集团、陕西煤业、陕西有色等战略投资者,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的法人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西安市,2009年7月31日开业。
银行
违法
处罚
发现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和纠错请联系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