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初中同学完成存款任务,存入125万元不翼而飞。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原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职员因挪用单位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祁某在甘肃省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上班期间,客户吴某通过转账和现存的方式向祁某的账户陆续存入125.09万元,为其在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后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存的方式向客户吴某出具空存折,将以上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祁某向吴某退还10万元。
据吴某证言:2018年4月前后,在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上班的初中同学祁某给我说自己有存款任务,让我帮忙给她完成一些,我就将我的钱通过取现、转存等方式存到了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大青山市场一分理处。
2019年6月9日左右,祁某将存折给吴某,但吴某发现之前存折上的数字都是电脑打印的,这一次变成了手写。
吴某表示,2019年6月11日,我对于存折上手写的情况有些不放心,就去了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大青山市场一分理处查账,被告知我的钱在2018年被人支取了。遂打电话联系祁某,对方承认存款被挪用了。
将客户资金挪为已用,祁某已不是第一次作案。
另经法院查明,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祁某在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上班期间,以办理“协议存款”利率高为名为客户陈某办理了80万元存款业务,后祁某利用职务之便分18次将客户陈某账户内的80万元存款取出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给他人。案发后,甘肃省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已赔付陈某80万元。
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祁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祁某利用其甘肃省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2050920.31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法追缴祁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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