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时间里违法放贷金额超3300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贵州凯里农商银行永丰东路支行原支行长因违法放贷,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审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3年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段某在担任凯里农村信用联社永丰东路分社主任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永丰东路支行负责人及行长期间,在明知系由张某安排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到该支行申请贷款,且所贷款均不是申请人使用,贷款资料有虚假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该支行信贷员为40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5205万元(含续贷)。
截止2019年3月23日,尚有共计3064.26万元(实际贷款本金共计3262元)的贷款本金没有追回,给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020年12月,凯里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段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段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大部分证据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黔东南洲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段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认定实际贷款本金金额为3262元有误,本院查明的实际贷款本金为3361万元,予以纠正。
法院认为,上诉人段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并无不当。原判实际贷款本金认定错误,但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均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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