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好的公司治理是银行保险机构健康稳健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改革和监管,坚持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准则》的制定发布有利于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准则》共11章117条,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重点包括: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会议及表决等相关规则;强调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选任、职责及履职保障,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会议表决等要求;规范监事选任履职以及监事会、高管层的设置和运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
《准则》是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纲领性监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创新。
首先是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准则》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其次是吸收整合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
再次,《准则》借鉴引入《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落实环境社会治理责任,发展绿色金融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准则》在为银行业保险业提供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基础制度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的差异性,为实施差异化监管预留了空间。
从机构组织形式看,《准则》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
从条文内容看,在条款设计上,针对行业特点予以区分,有的条款仅适用于商业银行,例如,商业银行股东授信逾期的,应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有的条款仅适用于保险公司,例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要求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从监管导向看,《准则》第七条设专门条款规定,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
此外,《准则》设置了专门章节规范独立董事履职及保障机制,并突出强调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要求。例如,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为保障独立董事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明确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对独立董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时间进行了限定,以避免因任职时间过长影响其独立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认真做好《准则》的贯彻落实,持续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不断提升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银保监会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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