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艳红
被执行人袁莉(化名)为躲避执行,将所持银行卡降级为二类账户,导致该账户进出钱款的额度降低,法院每年从该账户划扣的金额随之减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朝阳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发送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配合打击逃避执行的行为。
袁莉与其丈夫系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共同被告。2017年2月,朝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袁莉与其丈夫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3月,原告向朝阳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中,朝阳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线索并向相关单位核实后确认,袁莉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仍有工资收入。法院随即对袁莉的工资卡账户进行冻结、划扣,在给其留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还。
2021年,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反映情况,称法院划扣的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数额与其实际收入数额不符。为查明情况,法院第一时间到银行调取了袁莉银行账户的相关操作记录,发现她于2020年1月通过银行的智能柜员机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由一类卡降级至二类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关于二类账户的使用规定,限定二类卡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1万元,年累计限额20万元,也就说,袁莉将银行卡降类后,她的账户每年被划扣金额上限为20万元。法院查明后,即向被执行人单位调取了袁莉2020年至今的收入情况,经核实发现,因其将银行账户由一类账户调低为二类账户,导致有3万余元无法汇入其账户,袁莉则通过其他银行账户领取了该笔款项。
近日,朝阳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莉传唤到庭,面对法庭出示的银行操作记录及收入证明等证据,袁莉承认了自己通过银行卡降类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法院当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员柴松称,经过深入调研发现,被执行人之所以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转移财产,主要是因为银行柜台信息和自助柜员机信息不同步。为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动,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逃避执行的行为,朝阳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发送了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中提到,被执行人采取的降低银行账户类别的方式,规避了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增加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阻力,削弱了法院与各银行建立的银行账户查控体系的有效性。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朝阳法院建议银行规范柜台、自助柜员机等智能电子系统禁止操作项目,对于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银行账户,银行除在柜台业务办理过程中禁止被执行人采取转出、账户降类操作外,对自助柜员机等智能电子系统同步进行禁止操作设置,以防被执行人利用智能电子设备进行相关禁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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