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履行个人客户 持续尽职调查的处罚风险
2021-09-29 09:29:32
文章来源
第一财经

  作者:叶湧青


  银行与个人客户除了初次建立业务关系须进行尽职调查外,建立业务关系后的持续尽职调查,不仅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人民银行现场检查重点和处罚常见原因。


  银行在对个人客户持续尽职调查工作中,常会因疏忽以下重点而被处罚。


  一、明明已发生须重新识别个人客户的情形,银行却未启动重新识别流程。


  银发〔2007〕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客户有六种情形须进行重新识别:


  (1)变更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


  个人客户基于更名等原因,要求银行变更之前已经开户的姓名,或是因为移民海外取得新身份证件而要求变更身份证件种类,银行除了要个人客户提供新的身份证明文件外,最好根据个别情况,再要求个人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2)个人行为或交易出现异常状况。


  当个人客户出现突然启用许久不用的睡眠账户,或不顾交易成本,将快到期的定存转为活存,或在本行多次开户销户、进行大额且频率极高的公转私交易,或是小额转入账户大额转出、大额转入账户小额转出等异常交易行为,银行都须重新识别个人客户。


  (3)个人客户姓名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相同。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


  (5)银行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掌握的信息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


  (6)银行对先前获得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二、自然人客户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也没有提出合理理由,银行却未中止提供业务服务,类似情况常见于人民银行处罚银行反洗钱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中。


  三、联系不上个人客户又未对账户采取管控措施。


  银行无法与个人客户取得电话联系,发送短信未回,此时银行应对该个人客户采取暂停非面对面交易,甚至限制账户只收不支等管控措施。


  四、与身份不明个人客户往来。


  个人客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无法通过联网核查,也无法判断身份真实性,如果银行仍为该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或为该个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都是人民银行检查和处罚重点。


  五、存量个人客户信息缺失或存疑。


  银行早期开户个人客户的九要素可能不齐全,比如缺少联系方式,或是地址信息等登记不全,或是多个账户的联系方式相同,甚至共用同一个电话号码等。银行应定期审核个人客户风险等级,当发现存量个人客户未具备完整的身份基本信息,就应及时采取相关业务限制措施。


  六、客户已出现风险事件银行却未重新识别。


  当个人客户出现涉及与洗钱或洗钱上游犯罪相关的负面新闻,银行首先应立即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并对过往交易采取交易回溯分析,以确认该客户是否涉及洗钱,必要时要调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其次是关注个人客户账户与涉案账户是否有资金交易,银行须在采取强化识别的基础上,对交易进行回溯分析,必要时采取暂停非面对面交易、账户只收不付、中止服务等限制措施。


  再次,当客户被列为外汇“关注类”名单,或涉及司法机关刑事查冻扣、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等,银行都应调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对过往交易进行回溯分析,若个人客户被列入外汇“关注名单”,还需根据外管局要求暂停当年及以后的两年非柜面结售汇业务。


  根据银发〔2019〕8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个人,或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银行对这些个人客户都应进行重新识别。


  最后是当个人客户变为外国政要或其密切关系人、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后,依规定都要将洗钱风险调整为最高等级并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七、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后,银行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当银行调整个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后,须根据调整的原因,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账户只收不付、中止服务、增加交易监测频率等管控措施。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


责任编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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