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两方面问题: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存在内容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宁夏证监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你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存在内容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的问题,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1月7日
宁夏银行
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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