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奀国 实习记者刘锦桃报道
变造证据让不相干的第三方“背黑锅”?
近期,招商银行青岛福州路支行出具的贷款担保书,被法院裁定无效,理由为该文书系先印章后有手写字迹。
因此,被福州路支行诉称为担保人的青岛金王集团在法庭上陈词,要求该行为持“变造、篡改”的证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值得一提的是,贷款人地恩地机械公司也否认了金王集团的担保人身份。
事实上,招商银行福州路支行并非第一次将金王集团诉至法庭,要求该集团为地恩地机械公司的逾期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不过,一、二审均以败诉收场。原审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也主要是基于该行提供的担保书被鉴定为先印章后有字迹。最终,再审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福州路支行三次起诉,终未遂心如愿,“落败而归”。
再审诉请裁决金王集团承担担保责任
在一、二审均败诉的前提下,招商银行福州路支行不服相应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出具了多项证据。
2021年12月25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显示,福州路支行申请再审对于金王集团系地恩地机械公司债务担保人的认定。
判决书显示,该案件纠纷的源头为,福州路支行发放给地恩地机械公司的贷款,到期后却没有收到还款。因此,福州路支行起诉地恩地机械公司的担保人金王集团应履行担保责任,予以偿还欠款。
为支持诉讼请求,福州路支行出具了多项证据,包括:编号为2015年信字第2115213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业务存续过程中的地址确认书、地恩地机械公司贷款逾期后金王集团向该行提交的《关于降低代偿地恩地利息的申请报告》、金王集团两次代地恩地机械公司偿还贷款利息的证明,以及加盖了金王集团公章用于办理担保手续的董事会决议、授权书、审计报告等材料。
福州路支行向再审法院申请称,金王集团予以证明该集团并非担保人的证据系伪造证据。一是该集团提交的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1075号、6074号、6869号公证书的内容系伪造;二是2014年信字第2121140734号业务与该案当事人无关,且未实际发生;三是金王集团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其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系伪造。
综上,福州路支行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起诉不成功反被诉变造证据
对于福州路支行出具的证据,金王集团一一予以了反驳。并就福州路支行出具的关键证据,即编号为2015年信字第2115213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经司法鉴定确认系变造,而反诉该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金王集团的反驳依据包括:
一、福州路支行提交的董事会决议、授权书、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等材料,系金王集团因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提交。金王集团当时还向有资金往来的其他银行和公司提交了相应材料,与该案件并无直接关系;
二、福州路支行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仅是金王集团提供的仲裁机构及法院送达文书的地址,并非保证合同或保证函;
三、福州路支行提交的代偿利息降息申请,系地恩地机械公司债委会PS的模板;
四、福州路支行仅凭地恩地机械公司将金王集团借给其的借款偿还了两笔诉争借款项下的利息,推定该集团自愿对诉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不能成立。
其中,该案件的核心焦点为,福州路支行出具的编号为2015年信字第2115213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福州路支行认为,金王集团出具的担保书编号虽有修改,但修改内容系打印错误,且金王集团在修改处加盖公章,应认定为对修改内容的确认。
而金王集团澄清称,该担保书已经司法鉴定结论确认系变造,因而该证据是无效证据。并就福州路支行持变造、篡改的证据向该集团主张权利,未提交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该集团就诉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诉请法院判决福州路支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组织鉴定机构对《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手写部分“2015年信字第21151213号”字迹与印章的先后顺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先印章后有手写字迹。此外,地恩地机械公司也认可金王集团未为其2015年信字第21151213号授信协议提供担保。最终,判决驳回招商银行青岛福州路支行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那么,招商银行对于金王集团诉称福州路支行“变造、篡改”证据,并应承担法律后果,如何回应?该行对福州路支行如何变造证据的过程与相关经手方,是否进行过调查与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是什么?就这一事宜所造成的影响及暴露的问题,该行后续是否会予以针对性的整改?会的话,整改措施是什么?
记者就上述问题联系到招商银行方面,并按要求发去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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