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审“五宗罪”,稳坐“一把手”十余年,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青海银行原董事长王丽被判18年
记者宋戈 实习记者刘嘉魁
距离被查近两年半,青海银行原董事长王丽贪腐一案迎来一审判决。
2月17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巡视员、副局长王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丽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五宗罪”,从被查到双开仅5个月
根据法院审理结果,王丽主要有“五宗罪”。
一是利用担任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虚列费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将其中的15.5万元据为己有。
二是利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帮助他人注册公司。
三是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违规获取资金、帮助他人承揽业务并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和有偿服务价值达579.83万元。
四是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造成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五是自参加工作至案发,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16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在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及青海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王丽的上述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回溯时间线,2019年9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信息,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王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青海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5个月后,青海省纪委监委对王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丽在担任原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青海银行董事长、行长期间,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背弃职责。作风上自行其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肆无忌惮聚钱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生活上自我放纵,追求个人名利和物质享受,甘于被“围猎”;经济上贪欲膨胀,将国有金融企业视为个人的“提款箱”,设立“小金库”等。
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丽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一万多页案卷,藏匿赃款赃物住所令人震惊
2021年开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发布一则深度调查,题为《青海银行原董事长王丽的“奢侈品”人生》,揭露了王丽贪腐一案的惊人细节。
王丽到底有多贪?青海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高巍透露,她是一个非常贪婪的人,从受贿数额来说,大的有二三百万单笔受贿,小的十万元也有,只要有人给她送钱她就收。“在评价王丽的时候,有一些评价说是没有守住底线,但是我们认为王丽根本就没有底线。”
涉案款物中,有纪念钞和黄金制品,包括一公斤一根的金条。“还有麝香,青海的名贵特产,是禁止买卖的东西。”高巍表示。
王丽还有一处私人住所,专门藏匿赃款赃物。
青海省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尼于鹤云表示,该住所所有的装修全部追求最高档化,没有贴壁纸,而是做了一个彩绘图案,这样配合她房屋的整体布局。
房间内还有整整一柜子爱马仕丝巾,按照市场价,一条大概在三千到四千元。名牌包大概有40多个,还有价值40多万元的定制款。
“我们办案子也20多年了,搜查(工作)也做了不少。她的房屋打开的时候,我们都感觉到是很震惊的。”尼于鹤云说。
这个让办案人员震惊的房产是王丽的私人住宅,其丈夫只知道在这个小区里王丽买过一套房子,但是具体的门牌号其丈夫根本不知情,这样一处房产也成为王丽藏匿涉案款物的主要地点。
办案人员表示,王丽的案卷特别多,大约有七十多卷,总共一万五千多页。
据尼于鹤云介绍,包括开会,给一些所谓的会议补贴或者是礼金,以这种名义给的,一出手就是几万欧元,甚至是几万美金。令人印象最深的一句话就是:“我从门里离开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就像一个‘土鳖’一样。”她说最早心理失衡就是从这时候开始的。
稳坐“一把手”十余年,被查后3个月履职回避规定出台
青海银行原名西宁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7年12月30日,2008年11月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青海银行,是青海省首家地方法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唯一一家城市商业银行。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介绍,王丽于1962年12月出生。1979年10月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参加工作,从2005年起担任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2009年4月任青海银行董事长、行长,至2018年7月卸任,之后履职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也就是说,王丽任青海银行及其前身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达13年、董事长11年之久。
这一时间跨度引起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注意。
一名接近监管人士接受每经记者采访表示:“近年来,金融领域贪腐案件的查处,一众‘金融贪腐巨鳄’的落马,对于银行高管履职规定的细化和出台,明确银行内外部回避惩戒措施,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和推动作用。在王丽被查3个月后,我国就出台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记者注意到,2019年12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内部廉洁建设,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督促各机构员工公平公正履职,银保监会印发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紧盯关键人员和重点业务,着重抓好对银行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管理人员的任职回避。其中,“关键人员”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
对于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指导意见》称,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行业、所处地域的特点,加强重要岗位管控,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由其主导两笔贷款,发放之前就存重大问题
记者梳理发现,王丽一案从线索牵出到一审落锤,时隔近十年。让王丽露出马脚的,或源于两笔贷款。
前述深度调查显示,2013年,青海银行由王丽主导的两笔贷款,贷款本金是3.7亿元,这两笔贷款在发放之前就存在重大问题,但在王丽的安排下,全部予以办理,发放之后贷款一直未能收回。
到了2017年,省纪委对此问题再次核实,并将相关线索向公安部门做了移交,同年接受贷款的老板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到了2019年,在司法机关同步调查的基础上,纪检监察机关迅速行动,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并通过贷款办理环节中的主要经办人员锁定了王丽涉嫌滥用职权的事实。
根据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王丽的“第四宗罪”即超越职权违规审批贷款,造成本金3亿元和利息2.065亿元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贷款的发放有哪些规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了银行信贷方面的权威法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显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相应条件,包括:借款人依法设立;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固定资产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等要求。
类似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要求贷款申请人具备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等条件。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更是要求,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贷款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并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
综上所述,无论前述两笔贷款为何种类型,在银行发放之前,都应当遵从监管规定,进行审慎、细致的贷前调查。若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准许,更不能“在发放之前就存在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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