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苏向杲 杨洁
11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提到,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部分: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二是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四是提升监管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一方面顺应了银行业实践发展变化,另一方面也是更好践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具体举措。
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纳入监管范围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股东监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
在股东审查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股权结构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审查。
在股东义务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及时、准确、完整报告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者导致所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完善对股东及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制度,此次修订在更高的立法层面对股东行为进行了规范,是一项重要内容。”曾刚称。
加大监管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就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征求意见稿》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限制风险资产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等措施,提高现行条款操作性。二是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增加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三是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在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三方面: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行为监管,覆盖公司治理、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罚没并举,强化震慑效果。
在曾刚看来,适度提高处罚标准,有助于增强金融处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有利于更好地提升监管质效。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修改工作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为总体目标,以弥补监管短板、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授权为着力点,总结和巩固近年来银行业监管经验和改革成果,着力解决银行业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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