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深圳分行被罚没858万元 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等
2022-12-14 09:10:08
文章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2〕30号)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行为;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四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35万元人民币,罚款844.65万元人民币,合计罚没858万元。同时,对时任财富管理及个人银行业务区域总经理王某某警告,罚款5万元、时任副行长陈某某警告,罚款5万元人民币。


  官网显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日正式开业,是一家本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高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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