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王女士斥资100万元在广发银行购买定期理财产品,亏损约23万元,事发后,王女士将广发银行告上法庭,最终胜诉获赔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
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15日,王女士在广发银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风险问卷》一份,经测试,王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属于可以承担低至中等风险类型的投资者,适合投资于能够权衡保本而亦有若干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类型对照表:PR1级(谨慎型),适合谨慎型及以上投资人;PR2级(稳健型),适合稳健型及以上投资人;PR3级(平衡型),适合平衡型及以上投资人;PR4级(进取型),适合进取型及以上投资人;PR5级(激进型),适合激进型投资人。
同年10月28日,王女士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通过其在广发银行开设的理财账号,买入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的“财通定增尊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买入金额1000000元,买入手续费10000元,确认份额1000194.44。产品到期清算后,于2018年5月15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23日分别向王女士结算401067.88元、276047.26元、98105.36元;合计775220.50元。
2019年4月28日,王女士向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举报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事宜。2019年6月27日,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向王女士出具答复书,称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该款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涉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销售系争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二、如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过错,则其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女士在2016年7月15日所做《风险问卷》,其在购买系争产品时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且从王女士广发银行账户项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来看,其自2016年7月15日开设账户至购买本案系争产品期间,购买的也多是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与其2016年7月15日所作《风险问卷》反映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而本案系争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C级(高风险);故王女士在本案项下不属于具备丰富理财投资经验和相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当投资者。事实上,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在出具给王女士的答复书中,也已认定“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该款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情况,显然未尽适当性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以致王女士盲目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明显过错,此等过错与王女士所受理财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能举证证明已提前向王女士充分履行了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或存在王女士在《风险问卷》中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减轻、免除责任的情形,故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就王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自述,本案系争产品为定期产品,到期之前无法赎回,故即便王女士主观上有及时止损的意愿,客观上也无法实施,王女士对损失扩大部分(若有)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来看,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本质为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主要体现为先合同阶段的诚信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民事责任应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即,若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诚信地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则王女士不会选择继续购买系争产品,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当赔偿王女士因购买系争产品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使王女士恢复至购买系争产品前的经济状态,上述损失不仅包括本金损失,还应包含王女士为购买理财产品支出的手续费,以及前述资金空置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王女士主张以实际损失部分为基数,自收到最后一笔回款的次日起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但相应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故作相应调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女士资金损失234779.50元;二、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女士利息损失,以23477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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