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业内人士认为,通过进一步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外国银行分行稳健运营。
《办法》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办法》是以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形式,从总体上对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是对外国银行分行评级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等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办法》补充了现有监管短板,完善了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有助于促进外国银行分行合规运营,保障行业稳健发展。
具体来看,一是《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基本体系。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包括核心要素评级和总行支持度评估两部分,其结果以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为基准,总行支持度评估作为调整项。二是规范评级程序。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等环节。其中,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外国银行分行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其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的基本体系,规范评级程序,有助于引导外国银行分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升风险治理水平。”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目前,我国对中资银行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快和深化,越来越多的外国银行进入中国设立分行。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现行监管评级规则,从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等维度进行考量,引导外国银行分行坚持风险为本,守住风险防控的底线。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现行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规则,《办法》在保留外国银行分行评级基本框架的同时,在要素的权重设置、等级划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优化。
首先,调整四大评级要素的权重分配。将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四大评级要素在核心要素评级中的权重调整为40%、30%、20%和10%,从而提高合规性在评级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完善特别调整事项的设置。在特别调整事项中,除了原有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可额外扣分外,还增加了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经营战略调整导致风险急剧上升等额外扣分的情形,从而进一步完善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并适当提升监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完善评级细分等级。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将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1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档,并在分值划分方面略作调整,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近年来,银保监会积极开展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工作,不断完善监管评级规则,注重“早期介入”,持续加大监管跟踪和风险提醒力度。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金融风险诱因和形态更加复杂。国内金融监管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在防风险前提下逐步补足监管短板,规范行业发展。监管评级作为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需要结合经济金融环境从监管层面持续进行优化完善。
“监管评级首先应客观、准确反映机构的真实经营和风险情况,其次应该合理、充分、有效地运用监管评级结果,根据评级结果对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在监管措施设置方面,《办法》根据评级级别的高低,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要求监管机构采取相应强度的监管措施和行动。
董希淼表示,下一步,还应该进一步强化监管评级结果的应用,将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作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提升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经济日报记者王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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